一、适用范围
凡在学校仓储、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遵守本办法。
二、化学危险品范围
化学危险品系指易爆、易燃、剧毒、腐蚀、放射、易制毒和强氧化试剂及压缩、液化气体。化学危险品的分类:
1.易爆物品:如硝化甘油、苦味酸等
2.氧化剂:如过氯化钠、硝酸按、过氯酸等
3.压缩及液化气体:如氧、氢、氯等
4.自燃物品:如黄磷、硝化纤维胶片等
5.遇水燃烧物品:如金属钠、碳化钙等
6.易燃液体:如醚、汽油等
7.易燃固体:如红磷、铁粉、硫磺等
8.毒害物品:如氰化物、砷化物等
9.腐蚀物品:如强酸、溴、氢氯化钠、甲醛等
10.放射性物品:如铀、钍、金属化合物及其制品等
11.易制毒化学品:醋酸酐等
三、化学危险品采购
危险品要严格按需要提出,按计划购置。化学品危险品的采购应按国务院批准的《化学危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》的规定,按手续领取采购证,向经营化学危险品公司购买。
四、化学危险品的提运
1.装运化学危险物品,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种准运手续,装运过程中须谨慎小心,严防震动、撞击、摩擦、重压和倾倒。装运气瓶时,要旋紧瓶冒,轻装轻卸,防止碰撞,运输时要带好必要的防护设备。
2.提运化学危险物品车辆应符合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要求,车辆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,车上严禁烟火,确保人身、财产安全。
3.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,不能同时装运(如氢气和氧气等)。易燃品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,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同时装运。
4.禁止随身携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。
五、化学危险品的管理
1.学校保卫处、教务处是我校化学危险品管理的主管部门,各学院应由一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,并由学院指定专人负责保管。
2. 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、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(柜)内,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,并根据物品的种类、性质,设置相应的通风、防爆、泄压、 防火、防雷、报警、灭火、防晒、调湿、消除静电、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,并设专人管理。在危险品的管理中应注意以下事项:
(1)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,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,不得超量储存。
(2)遇潮容易燃烧、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,不得在露天、潮湿、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。
(3)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、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、罐装等易燃液体、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。
(4)化学性质或防火、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,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。
(5)盛放压缩气体(剧毒、易燃、易爆、腐蚀、助燃)的钢瓶,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: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,每二年检验一次;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,每三年检验一次;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,每五年检验一次。气瓶在使用过程中,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,应提前进行检验。
(6)对存放地点和化学危险品要经常检查,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,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、爆炸事故发生。
3.对于剧毒化学试剂、药品,各单位各实验室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,精确地计算用量,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,严禁存放在实验室。
4.对化学危险品库的管理人员,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,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,做到“双人”领取,“双人”使用,并且做好使用登记和消耗记录,须严格按管理规定,做到“双人双锁”妥善保管。
六、化学危险品的使用
1.对使用危险品的人员,各单位要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。特别是学生在使用危险品时,教师应详细指导,讲授安全操作方法,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。
2.师生在使用剧毒化学药品时,应记录使用数量,实验应在良好通风条件下进行。
3.使用化学危险品过程中的废气、废液、废渣等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,应经过净化处理,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时才可排放。
4.对使用多余后或失效的化学物品,不得随意处理,必须严密封装及时退回化学危险品仓库,经学院(部、中心)批准,采取严密措施,并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。
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